抖音因用户《云南虫谷》剪辑被判赔3200万,腾讯开创网剧营收“新模式”?

电科技高明11-03 18:10

随着内容行业的不断成长与完善,长视频与短视频之间的主旋律逐渐从对抗转向合作共赢,视频娱乐生态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然而近日一场西安版权案的宣判再次引发行业争议,为长短视频平台和解的趋势带来了一场“倒春寒”。

10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云南虫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抖音平台上有大量用户对涉案作品实施了侵权行为,虽然抖音采取措施减少了侵权作品的数量,但侵权行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抖音因此属于帮助侵权,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相关视频,并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240余万元。这不仅是腾讯最初索赔金额的三倍,亦创下全国同类案件的判赔记录,是去年最高记录的16倍、部分同类案件的上百倍,也刷新了全国法院网络影视版权案件赔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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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长短视频平台之间早已有破冰迹象,但围绕视频内容的版权战依然在水面下暗潮涌动。例如仅2021年下半年,腾讯视频起诉抖音的版权案件标的总额已经超过了29.43亿元。

不过在浩如烟海的视频版权争议案中,《云南虫谷》案能够格外吸引网友的眼球,甚至一度登上微博热搜话题榜第3位,却还是源于该案判决透露出的蹊跷与诡异,引发了网友了的格外关注。

类案不同判,百倍差距惹争议

西安《云南虫谷》案最吸引眼球的无疑还是其畸高的判赔金额。西安中级人民法院以每集200万元、总额超过3200万元的标准,不仅打破了全国同类案件的判赔记录,也刷新了我国网络影视版权案件的赔偿记录。 

据多家媒体报道,2021年全国法院做出的2500多件可公开检索的视频类侵权判决中,获赔总金额大部分集中于5万元以下。

例如:(2020)陕01民初78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涉案电影作品《疯狂的公牛》,判赔2万元;(2021)陕民终14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涉案作品《硬骨头》(共43集),判赔3万元;(2021)陕01知民初1808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涉案作品《历史永远铭记》(共30集),判赔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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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案件中判额较高的有:腾讯诉抖音《北上广依然相信爱情》,获赔10万;今日头条诉腾讯《战魂》案,获赔40万。 

2021年同类版权侵权案中判赔金额最高的为优朋普乐侵犯优酷电视剧《春风十里不如你》网络传播权案,最终被告被判赔偿2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优朋普乐是直接在“IPTV”平台向用户提供该电视剧的点播服务,相比较抖音未有效删除、过滤、拦截用户上传的相关内容,对于原告方利益侵犯情节要严重得多。但西安中院对于抖音的判决要高出16倍以上。

同样是长视频平台诉短视频平台,侵权内容同样是盗墓题材剧集,爱奇艺诉快手侵犯网剧《老九门》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快手被判赔100万元,合每集2万元,与《云南虫谷》判赔金额有百倍差距。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云南虫谷》案的判赔金额在近年来同类案件中都是高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地步,同案不同判的反常性是引发大众关注的主要原因。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关于短视频版权如何合理合法、有效率地规制,学界也几乎有个共识。那就是不应突破“避风港原则”,在坚持避风港原则的框架下,辅以红旗原则,更全面的保护各方利益。

“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短视频平台不能装作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因此对于侵权内容不采取必要措施的话,就应该认定短视频平台知道第三方侵权。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短视频平台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的话,如果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短视频平台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简而言之,“红旗”原则强调了短视频平台应尽到的注意义务,“避风港”原则则更多考虑到了互联网的开放性、共享性与平等性。

回到《云南虫谷》案,即便是采取更加严格的“红旗”原则,抖音在接到腾讯侵权预警函后积极采取了措施,5日内相关内容下线率为72%;7日内下线率为 90%。并且,抖音也主张《云南虫谷》相关视频情况复杂,因为存在同名小说及其他作品,不能一概禁止含有涉案作品名称的视频上传。综合考虑之下,法院也认定本案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那么,《云南虫谷》案超高的3240万判赔金额是如何得出的呢?根据判决书,西安中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包括涉案作品类型、自身性质、制作成本、知名程度、权利人权利种类、可能承受损失、被告侵权行为性质、可能获益等因素综合考量损失额”,“酌情认定《云南虫谷》著作权人遭受经济利益损失平均每集200万元,经济损失总计3200万元”。

对于如此大额的判赔结果,没有看到精确的计算和累加过程,没有看到对于同类案件的参考,判决仅凭几句话就将定损逻辑一笔带过,显得过于粗糙,也就难免难引发大众的争议。

如果赔偿金额真的难以计算,也有对应法条可供参考。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也就是说,如果法院确实拿不出一个明确的算法,依法酌定的判赔上限也不应超过500万元。

单集成本2000万?5毛特技买皮套?

另外一点令人感到疑惑的是西安中院在判决书中确定赔偿金额部分前,明确提到《云南虫谷》16集总制作费超过3.34亿,平均单集作品成本约2088万,明显判赔金额的“酌情”中也参考到了剧集的高昂制作成本。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早在2020年初广电总局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网络剧集制作规模和制作成本进行了限制;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和首都广播电视台节目制作协会联合发布最新倡议书,指出目前各电视平台、视频网站平台,购片与自制订购价格已经下降30%~40%,建议我国电视剧、网剧制作成本应控制在一集400万元以内。

一位倡议书的提出者表示,单集400万的投资金额上限并非无的放矢。视频平台收视率在疫情期间有所提升,但采购价格却反而降低了,如今极少部分精品剧的版权销售在500万左右,大部分影视剧的版权价格降到100万甚至几十万元,所以制作成本上限400万是最佳的。 

该倡议提出者同时指出,“我所知道的,在影视业过去发展的这些年中,单集成本真正超过400万元的项目并没有多少。而三大平台为竞争,争抢IP资源,将版权价格一涨再涨,很多项目是为宣传炒作,从而对外虚报制作成本,给外行一种欣欣向荣的状态。”

但以网友对《云南虫谷》剧集的口碑来看,其是否有如此高的制作投入确实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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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虫谷》在豆瓣网上有15.3万人打分,评分仅为6.1分,评价远低于演员阵容相同的前作《龙岭迷窟》。其中最受诟病的除了大幅削减编剧队伍带来的剧情问题之外,就是在成本中占比不低的服化道和特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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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在献王墓中的奇怪生物“痋人”,在远景中使用了特效制作,但在近景中却使用了类似日本“奥特曼”特摄片的皮套人,特技演员穿着皮套在地上爬行的画面十分违和,遭到了网友一致吐槽,很难令人相信这是单集成本2000万呈现出的效果。

要知道,在豆瓣有70万人打分,评分9.4的古装剧《后宫·甄嬛传》官方公布的总成本才不过7000万,并且该剧是76集长篇巨制,平均单集制作费用仅90万元左右。

美国最著名的史诗级剧集《权力的游戏》第一季总成本也不过6000万美元,该剧演员阵容庞大,场景跨度巨大,服化道精致,还有异鬼、龙等魔法生物,特效场景极多。

国内几个月前上映的100%“含腾量”大热科幻喜剧《独行月球》,总投资成本也不过3亿左右,影片不但请到了沈腾、马丽、李成儒等著名影星,购买了韩国同名漫画改编权,还拥有国际领先水准的特效水准。

对比之下,《云南虫谷》的3.34亿制作成本显然十分缺乏说服力。

临时提额,论如何在开庭前预判风向

在《云南虫谷》案中,还有一个值得玩味的细节。

去年案件在西安中院正式立案时,腾讯除了要求删除相关内容外,索赔金额是1000万。

看得出西安中院对于该案十分重视,副院长姚建军亲自挂帅任审判长。今年4月23日,姚院长和原告腾讯还一起参加了“算法推荐与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研讨会。

会上姚院长强调,平台角色的判断应该结合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利用算法技术的平台应该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即是说姚院长在短视频治理中是倾向于“红旗”原则的。

腾讯北京公司法务VP则在会上发言中三句话不离短视频平台的侵权危害,并建议加大惩罚性赔偿。

当时的人们不会想到,两人对于短视频平台的态度会在半年后应验在《云南虫谷》案上,并创造出一系列判赔金额记录。

不知是否腾讯感应到了西安中院对短视频版权案件的态度变化,在《云南虫谷》案开庭前突然把索赔金额从1000万提高到了9000万。10月26日,姚院长发布判决,判赔金额确实超过了最初的1000万标的,达到了去年同类案件最高判例金额的16倍。

之所以将腾讯精准提升索赔金额称为“感应”,是因为西安中院在过往同类案例中就连1000万元的判赔金额也从未达到过。 

法律检索显示,过去五年间,西安中院审理了227个涉及网络影视版权的案件,判赔金额在1.5万-17万元之间。除了云南虫谷之外,排名第二的是西影集团起诉爱奇艺的案子,五部剧判赔17万。而《云南虫谷》一案将整体判赔金额提升至3200万元的“高价”,较过往记录翻了近两百倍,这并不寻常。 

虽然我国法律并不是判例法体系,但先前的判决对此后同类案件却有参考意义,统一关联案件之间的裁判尺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不但关系到法律程式的稳定,更决定着司法对大众的公信力。

一锤3200万,维权还是创收?

有网友认为,西安市中院在《云南虫谷》一案中的判赔金额3200万元,打破司法界同类案件惯常裁判尺度,判赔金额认定合理与否,值得讨论。

也有网友认为,西安中院对于《云南虫谷》案的裁判尺度的调整,是为了向市场释放“法律将更加重视视频版权保护”的信号,规范与治理短视频侵权现象。

但我们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大幅提升判赔金额,对于视频行业是否是一种正确的规范与引导呢?君不见此前视觉中国“以告代卖”的图片变现邪路,怎知高额判赔不会催生视频版权流氓,亦或造成视频行业的劣币驱逐良币?

《云南虫谷》是一部被网友称为“三倍速都嫌慢的注水烂剧”,但仅凭一个版权官司便可轻松拿下3200万“收入”,能够覆盖其宣称的制作成本的1/10,这是否会为腾讯打开一扇“全新的大门”?

尤其在腾讯视频持续多年亏损,甚至付费会员数已经开始逆增长的当下,法律起诉完全有可能成为腾讯开源的新方式。腾讯半年起诉抖音标的就达到了30亿,如果都能够像《云南虫谷》案一样拿下1/3标的金额的话,那便是10亿纯收入。

当然,你也可能会质疑:“你为什么要恶意揣测腾讯,腾讯就不能是单纯为了保护长视频平台的版权嘛?”

我的回答也很简单,不要看别人怎么说,而要看它怎么做。要知道腾讯不仅有自己的短视频平台——视频号,腾讯视频自身也是有用户上传短视频的UGC内容的,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腾讯自己也是经常作为版权侵权方站上被告席的。

不仅如此,不久前《电脑报》针对11家视频平台做了个评测,他们分别把《扫黑风暴》、《脱口秀大会》、《斗罗大陆》等剧集剪成1分钟、3分钟、5分钟、10分钟和15分钟共5个版本的短视频上传。一直被扣帽子的抖音和B站在48小时内全部下架了这些侵权作品,反倒是一腾讯视频、优酷等长视频平台的表现都不及格,对于版权保护表现出了消极态度。

因此,与其说腾讯视频等长视频平台重视版权保护,倒不如说其是在利用自身在长视频领域的版权优势地位,限制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后来者的发展,以版权保护之名行垄断之实。

有媒体回顾了长视频平台刚起步时被电视台和影视公司以版权保护反复问责的岁月,那时候,长视频平台的辩解和短视频平台今日的回应没有什么不同:用户行为,平台无责。 

所谓双标,不过如是。

长短视频,共赢大于博弈 

事实上,作为短视频用户和长视频观众的网友们,对于所谓资本与平台的博弈并不感兴趣,对他们来说重要的只有一点:哪里有优质的内容。 

资本和平台一边投入巨资生产和抢购垃圾内容,一边考虑着如何在法庭上、在广告弹窗中、从VIP中P里弥补一些运营亏损,这显然是舍本而逐末。

放弃“注水剧”,短视频平台自然也就没了“挤水”UP的生存空间。反过来,短视频将会为长视频引流达成长短平台的共赢。

不久前,抖音和爱奇艺就共同发表声明,双方将围绕长视频内容的二次创作与推广等方面展开探索。爱奇艺将向抖音授权其内容资产中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长视频内容,包括“迷雾剧场”在内的诸多优质剧目,用于对方的短视频创作。抖音还将实现跨端的跳转,用户在抖音看到二创的内容后,可以点击按钮跳转至爱奇艺平台上观看正片。

对于抖音来说,用户获得了合法创作素材,平台得到了IP流量;对爱奇艺来说,这个功能成功上线后,借以抖音超6亿DAU的导流能力,对会员、广告等业务收入均是利好。 

相反,三大长视频平台在版权采购上多年恶性竞争,版权垄断只是推高了影视剧制作成本,只是鼓起了流量明星的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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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剧《老友记》已经完结了18年,每年还能够给华纳创造10亿美元收入;11年前首播的《甄嬛传》,如今每年还能为花儿影视带来一千多万的收益。无数例子证明,创造优质内容才是长视频平台唯一出路。

从用户的角度出发就不难发现,短视频平台与长视频平台之间不是零和博弈,长短视频融合是时代的必然趋势,与其反其道行之不如放下利益纷争共同成长。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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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今日头条青云计划、百家号百+计划获得者,2019百度数码年度作者、百家号科技领域最具人气作者、2019搜狗科技文化作者、2021百家号季度影响力创作者,曾荣获2013搜狐最佳行业媒体人、2015中国新媒体创业大赛北京赛季军、 2015年度光芒体验大奖、2015中国新媒体创业大赛总决赛季军、2018百度动态年度实力红人等诸多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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